(税务)雇主代付个人所得税:马来西亚中小企业最常犯的错误

(税务)雇主代付个人所得税:马来西亚中小企业最常犯的错误

解读 LHDN 公共裁决 5/2019(雇佣额外利益)与公共裁决 3/2024(雇主代付税款),以及最常触发税局罚款的两个错误

前言

很多 Sdn Bhd 会把董事或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列入薪酬配套里。有时候是写进合约的正式安排,更多时候只是一个不成文的惯例。出发点通常是好意。

但税务处理不是"看着办"的事。这反而是内陆税收局(IRBM)查账时最常找出处理错误的项目之一。

这个课题主要由两份公共裁决(Public Ruling)来规范。

PR 5/2019 阐明雇佣额外利益的整体框架,包括雇主可以扣税的部分。

PR 2/2024 提供雇主代付员工税款的具体计算方法。

两份裁决一起读,其实税局已经把要求讲得清清楚楚。但同样这两份裁决,也暴露出 owner-managed Sdn Bhd 最常重复犯的两个错误。

法律性质:雇主代付的税款属于"额外利益"

根据 1967 年所得税法令,雇主替董事或员工支付个人所得税时,这笔钱不是"转出去就算了"那么简单。PR 5/2019 第 6.3.1 段把这笔款项定性为员工的额外利益(perquisite),根据第 13(1)(a) 条归入雇佣总收入。

运作方式很清楚。员工拿到的"利益"等于雇主替他付的税款。这个利益,在税额可以确定的那一年(也就是后一个 basis year)变成员工的应税收入。

而这个利益本身也要纳税。所以"全额代付"的安排,其实需要做一个层层叠加的 gross-up 计算。PR 11/2016 提供了具体的计算公式。

举个简单的例子。

一位女董事年薪 RM200,000,公司也替她付了前一个课税年的个人所得税 RM40,000。这 RM40,000 必须在付款当年以额外利益的形式出现在她的 EA form 上,而她的 BE 或 B form 也要反映 gross-up 后的数字。

她的应税雇佣收入是 RM240,000,不是 RM200,000。

雇主的好意,不会改变这笔款项的法律性质。会改变的,是当事人有没有正确申报,以及有没有相关文件支撑。

错误一:扣了税,却没有支持扣税的文件

这是大部分纳税人最容易搞错的地方。

PR 5/2019 第 11 段说得很清楚:雇主可以根据所得税法令第 33(1) 条,连同《2009 年雇主给予雇员利益及礼物扣除规则》[P.U.(A) 153/2009],针对雇佣相关的开销(包括各种额外利益)申请扣税。

雇主代付的税款,完全符合这个框架。一般来说,公司是可以扣税的。

问题在哪里?问题出在收到这个利益的人,是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董事或股东。而这其实就是大部分 owner-managed Sdn Bhd 的实际情况。

PR 5/2019 自己就已经在第 7.5 段标示出这种情况要"特别看待"。该段把对雇主有控制权的人(通过持股、投票权、或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从一般员工的免税待遇中排除出来。税局在审查扣税申请时,立场也是一样。

实务中,税局看到 owner-director 的代付税款,会问两个问题。

第一:这笔款项是真的符合第 33(1) 条 "wholly and exclusively incurred in the production of gross income"(完全且专门为了产生总收入而招致)吗?还是说,它在实质上是把利润以薪酬的名义"分配"出去?董事自己控制股息政策,自己定薪水,自己决定要不要替自己付税。薪酬和"老板自己拿钱"之间的界限,并不总是那么清楚。

第二:这笔款项有没有被第 39 条(特定不可扣除的开销)排除掉,或者落在可允许的雇佣开销范围之外?

解决方法不是"那就不扣税了"。

解决方法是把支持扣税的文件备齐:一份明确把代付税款列为薪酬一部分的 contract of service、一份董事会决议批准这个安排、针对额外利益计算的 MTD、以及在正确的年份在 EA form 上申报这笔利益。

这些都到位的话,根据 PR 5/2019 第 11 段,这笔扣税的立足点和其他薪酬开销一样稳。

文件不到位,扣税就站不住脚。

错误二:EA form 上漏报这个利益

第二个错误更直接,也更普遍。公司付了税。这个对应的利益却从来没出现在员工的 EA form 上。

后果分两边走。

员工这边:BE 或 B form 上的总收入被低报。当税局把雇主的记录和个人税表交叉对比,差额一查就出来。接着就是补税通知,以及第 113(2) 条下的罚款。

雇主这边:EA form 不正确。从 EA form 衍生出来的 CP8D 提交和 E form 申报也跟着出错。这让雇主暴露在第 120 条的罚款风险下,理由是没有履行申报义务。

这种"漏报"在 owner-managed Sdn Bhd 特别常见,因为受惠的董事和签 EA form 的,往往是同一个人。

走捷径感觉无伤大雅。其实不是。

而且,这同时也削弱了错误一里的扣税立场。一个连 EA form 都没有报的额外利益,要在审计时为它辩护是"合法的雇佣开销",几乎是不可能的事。

雇主和员工各自应该做什么

雇主方面。 把每一笔替董事或员工付的税款,清楚、即时地记录下来。要写明:付给谁、结清的是哪个课税年、付款日期是几时。

如果收款对象是有控制权的董事或股东,确保 contract of service 里明确写明代付税款是薪酬的一部分,也要有董事会决议授权这个安排。针对额外利益计算 MTD。在正确的年份的 EA form 上反映这笔利益(是付款的那一年,不是这笔税款所对应的课税年)。每年提呈前,把 EA、CP8D 和 Form E 对账一遍。扣税靠的是这些文件,不是账册里那薄薄的一行字。

员工方面。 要清楚一件事:雇主替你付的税,在下一年就是你的应税收入。要提前为这笔税款做预算。这不是"免费的福利"。报税前也看一看 EA form,确认这个利益有没有被正确列上。

KTP 观点

雇主代付税款的安排,本身是合法的。这是税局自己的 Public Ruling 明确允许的安排,PR 5/2019 第 11 段也清楚批准了雇主的扣税申请。

风险不是来自安排本身。风险来自税局期望看到的支持文件,和大部分 owner-managed Sdn Bhd 实际备好的文件之间的落差。

对一般员工来说,扣税立场本身就站得住。

对董事和控股股东来说,扣税虽然在第 33(1) 条下技术上还是可以申请,但需要面对的是"另一种品质"的查账 scrutiny。这种 scrutiny,是看文件的。

一份 contract of service、一份董事会决议、正确的 MTD 处理、一张正确的 EA form,不是形式而已。它们是"扣税成立"和"扣税被推翻还附加罚款"之间的差别。

如果贵公司有为董事或高级员工做代付税款的安排,或者正在考虑要不要做,要问的问题不是"可不可以扣税",而是"如果税局官员要求查看支持文件,我的档案撑得住吗?"

这个 review 不难做。最好是在下一个 EA form 周期前先做好,而不是等到 field audit 真的来了,才慌慌张张地找文件。

本文仅作一般指引用途,不构成正式的税务意见。具体安排应根据个别情况的事实另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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