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 自己申请清盘, 还是等法庭强制清盘。老板真正要想清楚的问题

(税务) 自己申请清盘, 还是等法庭强制清盘。老板真正要想清楚的问题

前言

Supplier打电话来, 以前是问下一批货什么时候下单。现在是问上一张invoice什么时候结。你已经拖了两次。理由用完了, 现金也快用完了。每个董事心里迟早会问自己一个问题。到底是自己主动结束这间公司, 还是让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

这不是假设题, 很多Sdn Bhd现在真的面对这个情况。成本涨, 收账慢, 银行也收紧。当一间公司连supplier的钱都还不出的时候, 真正的选择通常不是生存或者结束。而是, 自己决定怎么结束, 还是让别人替你决定。

两条路, 同一个终点

根据Companies Act 2016, 一间公司要清盘, 有两条路。

第一条是 voluntary winding up, 由公司自己发起。如果董事们真心认为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还能还清所有债务, 这个叫members voluntary winding up, 需要根据Section 443做declaration of solvency。

如果这个declaration实在做不出来, 因为公司事实上已经insolvent, 程序就会自动变成creditors voluntary winding up, 根据Section 444。不管哪一种, 都是从Section 439的special resolution开始, 七天内lodge给Registrar, 十天内在报纸刊登通知。

第二条路是 compulsory winding up, 这次方向盘在creditor手上。通常的触发点是Section 466 notice, 一份正式的付款要求。如果你的公司在二十一天内还不出被要求的金额, 目前门槛是RM50,000, creditor就有权根据Section 464向法庭申请winding up, 理由是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法庭审理之后, 如果满意, 就会发出winding up order。

两条路最后到的地方是一样的。公司停止营业, liquidator接手, 资产变卖, 债权人根据Section 527到531的优先顺序拿回自己的钱。真正的差别是, 谁在开车, 还有你个人要为坐在后座付出多少代价。

等下去, 代价其实更贵

很多董事拖着不处理, 因为清盘感觉像是承认自己失败。但是拖延是有代价的, 而这个代价不是公司在付, 是董事自己在付。

当公司已经insolvent的情况下, 还继续做生意, 继续用信用向supplier下单, 心里明知道根本还不出, 这个行为会让董事个人暴露在Section 540 fraudulent trading之下。这条法律针对的不只是明显的欺骗, 也包括一个很简单的事实, 就是公司明明没有合理的能力履行合约, 却还继续签下去。一个董事明知道钱柜已经空了, 却还继续用信用叫货, 这不是在买时间, 是在给自己制造个人风险。

还有控制权的问题。在creditors voluntary winding up里面, creditor根据Section 450有权选择liquidator。如果你已经提早找专业人士, 准备好账目, 表现出诚意, 你在这个会议上还有一定的话语权。但如果是法庭在敌意的petition之后指派liquidator, 你就完全没有话语权了。在compulsory winding up里面, liquidator第一个想知道的, 就是为什么公司拖到这么久还在营业, 而这个问题, 是董事个人要回答的。

还有信用记录。一份因为法庭petition而来的winding up order, 和一份你自己主动通过的resolution, 在记录上意义完全不一样。信用局, 银行, 未来的生意伙伴, 都看得出这个差别。因为compulsory winding up而结束的公司, 董事在insolvency前的行为和个人品行, 也会被更仔细地审查。

实际情况怎么判断

如果你的Sdn Bhd真的还不出supplier的钱, 而且十二个月内也看不到可靠的复原路径, 那members voluntary winding up对你来说其实不诚实, 也用不上。真正现实的选择, 是现在主动发起creditors voluntary winding up, 还是等某个supplier发出Section 466 notice, 之后向法庭申请petition。

主动出手, 你买到的是一个有秩序的过程。你决定时间点, 你准备文件, 你从合作的角度去谈liquidator, 而不是从防守的角度。等下去, 你买到的什么都没有, 只有越来越少的资产, 越滚越多的利息和法律费用, 还有一个liquidator, 他第一个要问的问题, 就是那几个月你到底在等什么变好。

法律那部分其实不难。难的是, 什么时候停止抱着希望, 开始动手处理。

KTP's View

Insolvency不是道德上的失败。这是一个商业事件, 法律上有清楚的程序去处理。真正伤害董事的, 不是清盘这件事本身, 而是清盘发生之前那几个月, 大家心里都告诉自己下个季度会好转的那些决定。如果你的公司已经走到supplier的钱都还不出的地步, 需要谈的不是清盘会不会发生, 而是, 到底是谁, 来决定怎么发生。

这篇文章是关于马来西亚公司法的一般教育内容, 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公司事实的法律或税务意见。文中提到的条文, 应在发布前对照Companies Act 2016及SSM最新指引核实。如果公司真的面对insolvency, 应该向持牌的insolvency practitioner, company secretary 或律师, 针对自己的具体情况寻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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